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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南大學案新判決,似乎不受釋字736影響,反而勇於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去實質認定,而且不能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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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南大學案新判決,似乎不受釋字736影響,反而勇於要求教育主管機關去實質認定,而且不能因為「大學自治」就讓學校不受主管機關檢視。

大學自治原則,沒那麼威了...

Quote:
教評會就違反聘約是否情節重大之認定,固具有判斷餘地,然若未為認定,即與法不合。而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職責,雖不能干預大學自治及各級教評會所為具判斷餘地之認定,然非謂得令大學徒持大學自治之名逸脫於教師法及大學法之規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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